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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为严格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消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2021 年 1 月 27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 号),把下列六种行为列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以下简称该类申请):

(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 75 号局令)第三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二)单位或个人故意将相关联的专利申请分散提交;

(三)单位或个人提交与其研发能力明显不符的专利申请;

(四)单位或个人异常倒卖专利申请;

(五)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专利申请存在技术方案以复杂结构实现简单功能、采用常规或简单特征进行组合或堆叠等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常理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扰乱专利申请管理秩序的行为。以上“单位和个人”包括同一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同一实际控制人。

其中,“(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 75 号局令)第三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具体包括: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三)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对实施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从严打击、从严处置。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从严处理之外,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对申请人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予以通报。

(三)在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该类申请数量。

(四)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企业资格,以及中国专利奖申报、参评或获奖资格。

(五)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对申请人和相关代理机构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涉及骗取资助奖励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对代理该类申请、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专利代理机构,根据认定情况,依法加大查办力度。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对从事和涉及该类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采取行业自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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