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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判断应注重是否造成混淆

时间:2020-10-09     【转载】   来自: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

近年来,我国以网络购物、移动支付、线上线下融合等新业态、新模式为特征的新型消费快速发展,不仅满足了居民生活需要,也对释放国内消费潜力、促进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今年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数字经济更是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与此同时,网络新业态下的商标保护也引发公众广泛关注。


关于商标近似,互联网行业的知识产权案例并不少见。对于这些案例的分析,成为本次论坛与会专家热议的话题。“旺旺”与“淘宝旺旺”,“拍客”与“新浪拍客”,“好医生”与“平安好医生”,“头条”与“UC头条”,这些发生在新业态背景下的商标纠纷案例,引发了国内商标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专家有了更深的思考。


“在这些案例中有惊人的相似之处,‘淘宝’‘新浪’‘平安’都是国内知名品牌,前缀或后缀有一个已经注册在前的有效商标,为什么大家一致觉得不构成混淆、不构成侵权?这是有理由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吴汉东认为,“好医生”“头条”“拍客”这类商标都是描述性的,排他性的效力是有限的。“这类术语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本就不高,更多是公共资源的标志,叠加更有显著性的知名品牌使用,人们不会产生混淆。”


2012年12月,旺旺食品因不满阿里巴巴公司注册“淘宝旺旺”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诉意见,未获支持。商评委认为,“旺旺”仍属日常用语范畴,其显著性相对于“淘宝”较低。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旺旺”之争并当庭判决:两个“旺旺”大不同,阿里巴巴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可以继续使用“淘宝旺旺”商标。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孔祥俊从“音、意、形”三个维度阐述了商标近似的认定,并提出在实际的司法运用中,要考虑到商标的渊源是否存在恶意注册等因素。


“商标的近似认定,核心还是区别性。比如,三个字和五个字,展示给公众的形象就完全不同。”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认为,商标的近似认定要注重彼此的区别,同时强调商标制度及立法制度,最根本的原则是保护交易、保护财产。“法律应该保护的商业秩序、社会财富,要审慎对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平认为,一些通用的、描述性的词汇,加上具有显著性的词汇作为商标,不会让公众混淆,可以各自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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