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532-82072666

首页 >> 新闻资讯 >>版权申请 >> 《著作权法》修改工作的顺利启动和第一次审议面对的难题
详细内容

《著作权法》修改工作的顺利启动和第一次审议面对的难题

时间:2022-11-24     【转载】

《著作权法》修改工作的顺利启动和第一次审议面对的难题

  对《著作权法》修改的要求与推动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集中反映在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在两会期间所提“议案”与“提案”中;二是政府主管部门如国家版权局以及国家执法机关如最高人民法院,从执法实践中感受的难题和法律缺失而要求修改法律;三是国家立法机关的专门委员会如主管《著作权法》的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从执法检查中以及听取政府主管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汇报中,认定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这三个方面对法律的修改是密切合作、相互促进的。特别是国家版权局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互动极为重要。

  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国家版权局从1995年开始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1995年前后,教科文卫委员会五次派出有国家版权局干部参加的检查组,对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北京、云南、海南、黑龙江、广西、宁夏、内蒙古、青海等地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推动版权保护工作,听取修改《著作权法》的意见;1993年、1995年、1997年、1998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四次听取国家版权局关于《著作权法》的实施和修订工作情况的汇报;此后,又与国家版权局联合,分别在黄山、武汉、沈阳、青岛连续四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对《著作权法》修改原则和重点以及主要条款的修改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1996年4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尽快将修改现行《著作权法》列入立法规划,使其早日提上日程”的建议。

  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辽宁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我作为辽宁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就《著作权法》修改问题在会上作了发言,会后联合范敬宜等30位全国人大代表,向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交了《建议尽快完成著作权法修改工作》的议案。

  议案肯定1990年颁布的这部《著作权法》是一部好的法律,对国内著作权保护和对外开展科技文化经贸交流都起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对中外作者保护水平不平衡。立法时保护水平是按我国当时情况拟定的,与国际公约有差距。我国加入著作权国际保护公约后,提高了对外国人的保护水平,造成外国人高于中国人的不正常情况。
(二)有些规定不合理。按现行《著作权法》,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录音制品可以以“非经营性播放”为理由不向作者支付报酬,这在世界各国都是罕见。
(三)近几年来新技术发展迅速,立法时对计算机软件、各种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保护均未规定能够适应信息技术发展水平和状况的保护条款。

  在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除了我联合辽宁代表团30名人大代表外,还有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陕西省主任委员马大谋,全国人大常委、著名作曲家谷建芬,中国民主建国会浙江省杭州市主任委员蒋福弟等123名全国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建议修改《著作权法》的议案。

  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在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的审议结果报告中称:“国务院已将该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简称1998年修正案)是1998年12月23日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这次提请审议的修正案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对各方面意见很大的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广播电视组织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许可也不支付报酬的规定未作修改,要求做出修改;二是:对高新技术条件下的著作权保护重视不够,对发展迅速的数据库、互联网没有做出必要的法律规范,要求做出明确规定。这两个问题在常委会内外引起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1998年12月28日举行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大会发言,我和谷建芬先后就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应该修改作了发言,引起与会者的高度关注。  

  • 电话直呼

    • 0532-82072666
    • 0532-83067111
    • 在线客服 :
    • 在线客服 :
    • 在线客服 :
    • 在线客服 :
  • 微信客服

技术支持: 永信科技 | 管理登录
seo seo